重庆市水产学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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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水产学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    第一条 重庆市水产学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Fishery Society(缩写为CQFS)是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和市科协 领导下,由水产及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组织,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 纽带,是推动和促进重庆市水产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。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    重庆市水产学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,依法登记的 法人社会团体。是重庆市科协的组成部分。
    挂靠单位: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。
   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内。
    本会接受市科协、市农业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的管理和领导,是中国水产学会的地方组织,接受中国水产学会的业 务指导。 同时对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级水产学会,协会、研究会的工作进行指导。
    第二条 重庆市水产学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和组织全市水 产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,落实科学发展观,实施科教兴渔发展 战略,面向生产、面向群众、面向基层,促进水产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;促进水产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;促 进水产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;促进水产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。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。反映水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,维护水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为水产科技工作者服务。充分发挥跨部门、跨 行业横向联系的特点,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。
    第三条 重庆市水产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,弘扬“尊重知识,尊重人才”的风尚,积极倡导“ 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”的精神,坚持独立自主、民主办会的原则,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   第四条 开展水产科技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思想,开展国内、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,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 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,促进水产学科和渔业经济发展。

    第五条 组织水产科技工作者参与水产科技政策、科技发展战略、渔业法规工作的科学论证,提出政策建议。

    第六条 进行科技咨询服务,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。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、评估、科技成果鉴定、技术职务 资格评审。组织、举办科技展览、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。

    第七条 编辑、发行学会会刊、会讯,编写、组织出版水产科技书刊。

    第八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,提高水产生产者和工作者的整体素质。促进和推广水产新技术的应用和普及, 组织会员到国内、外参观学习和考察,更新知识,提高水产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水平。

    第九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 第十条 表彰、奖励在水产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。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接受相关政府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等。

第三章 会 员

    第十二条 承认重庆市水产学会章程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,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 成为会员。会员有个人会员,团体会员。
    个人会员:凡从事水产养殖、加工、科研、推广、教学、行政管理,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,热心于水产业发展的 人士。
   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。
    团体会员:凡与本会专业有关,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,愿意参加学会活动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、教学,生 产等企事业单位。
   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   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   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    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  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   一、会员的权利:

(一)个人会员的权利:
L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2、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、批评权;
3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4、优先取得本会掌握的学术资料和本会刊物;
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(二)团体会员的权利:
1、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;
2、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;
3、免费获得本会的学术期刊;
4、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、信息咨询服务;
5、优先承接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;
6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 二、会员的义务:
1、遵守学会的章程,执行学会的决议;
2、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;
3、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,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;
4、积极进行水产生产实践、教学活动及科学研究,撰写学术论文对策建议和科普作品;
5、及时向学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;
6、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 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  第十六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予以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    第十七条 重庆市水产学会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组民主推选产生、会员代表大会每
3-5年召开一次,其职责是:
一.审议并制定学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;
二.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三.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;
四.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;
五.选举新的理事会;
六.举行学术、奖励和表彰活动。
七.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  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,民主协商基础上,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。
   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
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三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四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五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主办刊物;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六、带领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;
七、制定学会活动计划;
八、审议、批准新会员入会;
九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   第二十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 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二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三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四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五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分的;
六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三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二、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三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四、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五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
六、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    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著名科学家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、名誉副理事长、顾问等。
    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、研究会等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各专业委员会、研究会应按照本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 学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,由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聘任的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,负责管理学会的日常工作。

第五章 经 费

   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
1. 个人、团体会员会费
2. 政府资助或有关部门的拨款;
3.捐赠、赞助挂靠单位补助;
4.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.其它合法收入;
   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
实行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,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。独立开户、建帐,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。

第六章 附 则

    第三十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   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 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  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七章 附 则

   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2日重庆市水产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  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重庆市水产学会常务理事会。
  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二○○八年十二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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